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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时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博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时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时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时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8年6月16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博、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时某乙、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黄明志

审判员曹爱民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盛立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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