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博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时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时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时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8年6月16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博、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时某乙、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黄明志
审判员曹爱民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盛立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