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好欣,夏邑县司法局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司明月、王某乙,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甲于2007年8月17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9年元月19日作出(2007)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好欣,被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明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7)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新予

审判员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慧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