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好欣,夏邑县司法局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司明月、王某乙,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某甲于2007年8月17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9年元月19日作出(2007)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好欣,被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明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7)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新予
审判员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