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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满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亲后,于2007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07年农历11月间生育一女,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而争吵,被告于2008年正月间离家出走而未归,原告无法照顾女儿而将其送养,被告离家后再无返回,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债务x元,各偿还x元。

被告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亲后,于2007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07年农历11月间生育一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引发夫妻感情不睦。2008年农历正月14日深夜,双方因照顾女儿而发生争执,被告就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原告将女婴送养他人。2010年4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在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请求被告承担债务的诉求,并提供邻居林某华、林某标、林某霖、林某魁等4人到庭作证,证实被告于2008年农历正月14日深夜出走后,再也没有回到原告。证人林某华、林某标、林某霖、林某魁等4人当庭证实了被告于2008年农历正月14日深夜出走后,再也没有回到原告家的事实。本院审查后认为,四名证人系原告邻居,与原告本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内容清楚,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造成夫妻感情不睦,被告因此下落不明,至今双方已分居满二年,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债务的请求,是可以的;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满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某概

人民陪审员卢实平

人民陪审员陈双华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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