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女,45岁。
委托代理人林文慰,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郑洪(煌)镇,男,47岁。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郑洪镇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混泥土结构房屋一层(四间二厅)、银元28个,由原、被告均分。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3月5日经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郑某某;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郑某某;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郑某某。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并可独立生活。2010年2月28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开始分居生活。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不务正业,好赌成性,殴打原告,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不务正业,好赌成性,殴打原告,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不予认定。原、被告自2010年2月28日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夫妻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郑洪镇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秀明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