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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29岁。

被告李某,女,26岁。

委托代理人商毅,福建三山(略)事务所(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商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且被告自2009年3月起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某某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800元直至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被告李某辩称,其与原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后虽因孩子抚养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在福州读书时与原告王某某相识,2006年间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4月17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2008年1月15日双方生育了女孩王某某(又名王X)。2007年起原告王某某经营塑料生意,被告李某则在家照看孩子。2008年下半年,被告李某将女儿王某某带回仙游度尾娘家抚养。2009年7月间,双方相互怀疑对方生活作风而争吵,开始分居生活。2010年4月2日,原告王某某以与上述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引发诉讼。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提出婚后被告李某不顾家庭,不尽母亲的职责,双方经常争吵,但被告李某予以否认,原告王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共同生活了多年,且已生育了女孩王某某(又名王X),感情尚好。现原告王某某提出被告李某不顾家庭,不尽母亲职责,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李某也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虽因相互猜疑而自2009年7月间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短,不能认定感情破裂。故原告王某某请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王某某放弃离婚念头,被告李某珍惜家庭和夫妻感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文良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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