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2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9日被福州铁路公安处三明车站派出所(略),同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月5日晚,被告人许某某与同案人陈慧杰(已判刑)在聊天中由被告人许某某提议一起去抢劫摩托车,陈慧杰表示同意,两人经策划后,于2010年1月7日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慧杰窜到仙游县X镇赤荷车站骗雇在此营运的摩的司机林某某载其二人往榜头灵山寺,在通往灵山寺的半山腰处,被告人许某某及陈慧杰两人各持一把弹簧刀威胁被害人林某某,抢走林某某载客所用的男式黑色豪江牌摩托车(车牌号闽x、车架号x、发动机号x)一辆及诺基亚1110手机(手机串号:x)一部,后逃离现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四千零八十五元,手机价值人民币二百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及手机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家属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同案人陈慧杰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陈慧杰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仙价认[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仙游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还返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略)经过,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行政没收款收据,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提起犯意,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鉴于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能积极交纳罚金,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其他同案人的量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四年一月十八日止)。
二、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的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丽
代理审判员张世伟
人民陪审员林某燕
二O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