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退休职工,住(略)。
诉讼代理人李楠,男,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武县供销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武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邝某乙,男,系该社主任。
诉讼代理人周月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临武县X镇X路X号,系该社干部,本院许可出庭的公民。
诉讼代理人顾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许可出庭的公民。
第三人临武县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武县X镇X路供销合作联社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某,男,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略)。(系临武县太平洋服饰超市业主)
第三人卢某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略)。(系临武县太平洋服饰超市业主)
第三人卢某丙、卢某丁的诉讼代理人秦斌,男,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甲与被告临武县供销合作联社、第三人临武县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某丙、卢某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邝某甲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邝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邝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邝某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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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邓志尧
审判员陈洪明
代理审判员谭辉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