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鲍某,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席某某,女,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荀某某,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鲍某、席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荀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5日作出的(2007)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3月12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4日委托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以及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许某某、荀某某赔偿申请人人民币x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某某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鲍某、席某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郑飞鹏
执行员陈&x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连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