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市X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夏某,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静飞,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X路X号宝隆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韩某,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静飞,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麦蒂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南通麦蒂酥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麦蒂酥食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麦蒂酥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820元,由原告南通西亭脆胼有限公司、南通骑士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兵
代理审判员黄卫
代理审判员马晓春
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