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38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莆荔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3日14时1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赣x中型厢式货车从莆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往阔口桥方向行驶,途经莆田市长途汽车站路X路段时,与同向由被害人石某某驾驶无牌号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客徐文贤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荔城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徐文贤无责任。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大型汽车赣x车辆信息、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称重计量单、侦查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赣x肇事车主已预付给被害人徐文贤亲属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超载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致与他人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死亡1人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肇事车主已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二○一一年五月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炳辉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翁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