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犯强奸罪一案,于二○○九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某又主动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认罪服法,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孟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孟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某撤回上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亚洲
审判员乔静
审判员王全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查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