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陋园宾馆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明德中学退休教师,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职工,住(略)。
上诉四位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师大工学院退休教师,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兴汉华庭X栋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开福区无名粉店蔡锷路店个体业主,住(略)。
上诉人雷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及伍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成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雷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及伍某某又以双方另行协议解决侵害赔偿问题为由,于2009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及伍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雷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及伍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罗某海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廖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