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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浦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吴福祥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莆田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姜绍志,主任。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X街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X街道办事处荔浦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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