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河务局水政科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X路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处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新乡市X路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46年8月2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64岁,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诉被告新乡市X路处被告张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决定受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争议的位于黄河大堤公里桩154+256-200+8OO处的土地,原告提交了封丘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封国用(建)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其拥有该块土地使用权,被告新乡市X路处提交的新政文[1999]X号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证明其对该块原为新长窄轨铁路站区的土地亦拥有使用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某,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OO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王某钦
审判员徐伟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恒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