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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诉被告新乡市铁路处被告张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封民初字第0547号

原告: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河务局水政科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X路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处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新乡市X路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46年8月2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64岁,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诉被告新乡市X路处被告张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决定受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所争议的位于黄河大堤公里桩154+256-200+8OO处的土地,原告提交了封丘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封国用(建)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其拥有该块土地使用权,被告新乡市X路处提交的新政文[1999]X号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证明其对该块原为新长窄轨铁路站区的土地亦拥有使用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某,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乡黄河河务局封丘黄河河务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OO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王某钦

审判员徐伟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恒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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