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XX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甲XX号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X乡X村X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章XX,女,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泸县X镇X路XX号XX幢楼XX单元,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XX网吧,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五小区X路XX号泰达大厦XX幢XX号。
负责人叶某某,合伙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岸区XX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樊群
代理审判员杨丽霞
二Ο一Ο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