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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a非法持有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朴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吉林省x县,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x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4月9日被拘留,2008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58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朴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9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闵行区x号X楼一游戏机房内查获被告人朴a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ll.34克、大麻碎末5.90克。

案发后,上述毒品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朴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a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a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34余克、大麻碎末5.9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朴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08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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