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a,女;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a、俞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a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玉丽,被告人方a及其辩护人徐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8日晚,被告人方a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等证照的情况下,在本市闵行区x镇x村x队x号其开设的私人诊所内,为被害人祝a进行取节育环手术,造成祝小肠穿孔、子宫穿孔。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祝a的伤势已构成重伤。
2008年1月21日,被告人方a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方a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祝a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祝a的陈述,证人吴a、曹a、方b、刘a、杨a、陆a的证言,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安徽省颍上县卫生局、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的证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工作情况,经济赔偿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a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a的辩护人以方a能认罪,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a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方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张悦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