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男,湖南省江华县人,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湖南省江华县人,汉族,居民。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安某某于2010年3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在本案开庭前,已同被告陈某某达成协议,原告安某某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为171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审判员廖能浩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