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现学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