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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282号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2月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钟某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自2008年正月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

被告钟某某辩称:同意离婚,造成现状双方都有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自愿于2007年2月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钟某铭。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自2008年正月开始分居至今。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钟某铭由被告钟某某直接抚养,仍系双方子女。原告李某于2009年3月20日向被告钟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颜页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晏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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