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X乡建设局(原名称X山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某彬,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男,汉族,退休干部。
一审第三人平顶山市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平顶山市房地(略)。
上诉人平顶山市X乡建设局(原名称X山市建设委员会)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X乡建设局(原名称X山市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的平建(行裁)字[2009]X号行政裁决涉及平顶山市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张某及平顶山市公安局几方利害关系人,张某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平顶山市公安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一审法院没有通知平顶山市公安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0年4月28日作出的(2010)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益
审判员赵海军
审判员邹耀东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