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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诉北京禧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台州市华林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崇坤,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台州市华林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台州市华林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某台州市路桥区桐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崇坤,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台州市华林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禧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立文,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冬,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台州市华林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禧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某某、台州市华林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台州市华林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台州市华林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1元,减半收取4420.5元,由原告王某某、台州市华林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人民陪审员樊晓东

二ΟΟ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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