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方县X乡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湖南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方县X乡X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立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10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武
审判员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