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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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永冷刑初字第10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X正,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x,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卫生院院长,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X正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祝君毅组成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6日、10月8日先后两次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蒋海能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X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文X正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x元。二、受贿罪。被告人文X正经人介绍认识了“永州市冷水滩区冀鹏医疗器械公司”老板冯××后,自2006年春节前至2009年12月,借冷水滩区岚角山卫生院购买心电仪监护仪、母婴监护仪、心电图机、全数字B超机、电子阴道镜激光治疗仪、不锈钢床和呼叫系统等医疗器械之际,先后七次收受冯××贿赂款x元,并全部用于打牌和日常开支。案发后,文X正退出赃款x元。该院以被告人文X正犯贪污罪、受贿罪,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文X正辩称:1、他与张X南的共同贪污犯罪,是在张X南的指使、安排下进行的,其起了从属、次要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他在案发前的2009年12月已退还行贿人冯××x元,该款不应计入其受贿资金的总额;3、他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抓获归案后,主动招待了其收受冯××贿赂的犯罪事实,对其受贿犯罪应当认定为自首;4、他在案发后已退出了所得赃款,因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文X正采取虚开发票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x元,其中文X正实得x元。详情如下:

1、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文X正先后六次虚开发票,尔后要其单位报帐员凡××报帐,从中贪污公款5470元。

(1)、2007年4月15日,文X正在冷水滩区河西黄某井市场附近一个体老板处购买了一些小商品,然后,文X正要该老板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开了4张总金额为1360元的发票。回单位后,文X正谎称买了办公用品,分别要其单位业务组长陈×涛和防保组长胡×平(又名胡×锋)签了证明人,之后,文X正要凡××到冷水滩区卫生局将钱报出据为己有,用于了打牌和日常开支。

(2)、2007年8月,冷水滩区岚角山卫生院根据上级要求欲制作“打击两非”的相关宣传标语,文X正找到“兄弟广告”公司,提出做300元的广告标语。后岚角山卫生院因故取消宣传,文X正便通知该公司停止制作宣传资料,该公司表示300元发票已经开出,要文X正将发票拿走。同年8月21日,该单位业务组长冯X松、报帐员凡××分别在发票上签了经手人和证明人,凡××报帐后将300元钱给了文X正,文X正用于了打牌和日常开支。

(3)、2007年10月21日,文X正到冷水滩区河东长城宾馆旁的“博士精品屋”闲逛。后文X正要该店老板为其虚开了1张购买办公用品、金额为500元的发票。同年11月4日,文X正要该院原药房主任蒋国重在发票上签了经手人,之后要凡××报了帐,报帐后文X正将钱据为己有,用于了打牌和日常开支。

(4)、2008年10月29日,文X正到刘×艳在冷水滩区河西黄某井菜场旁开的税务发票代开点按4%的税率交了55元税款后,要刘×艳为其虚开了3张购买办公用品、总金额为1375元的发票。同年11月2日,文X正要凡××在发票签了经手人,凡××又假冒该院业务组长陈×涛的名义签了证明人。凡××报帐扣除税款后将钱交给了文X正,文X正用于了打牌和日常开支。

(5)、2008年11月8日,文X正用平时积攒的购物小票到冷水滩区河西黄某井市场旁的建都超市虚开了4张购买办公用品、金额为1790元的发票。同天,文X正签字后交凡××报帐,凡××在发票上签了经手人后又假冒陈×涛的名义签了证明人。凡××报账后将钱给了文X正,文X正用于了打牌和日常开支。

(6)、2008年12月20日,文X正在岚角山世外山庄酒家吃饭,饭后文X正要酒店给他开了20张总金额为200元的发票。文X正在发票上签字后交凡××报账。凡××在发票上签了经手人后又假冒陈×涛的名义签了证明人。凡××报账后,文X正将钱据为己有并用于了打牌和日常开支。

2、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文X正先后四次安排本单位报账员凡××虚开购物发票报账,扣除开发票所交税款外,文X正从中贪污公款x元。

(1)、2008年8月,文X正因打牌输了钱就想开一些购物发票从单位报账搞点钱用。同月下旬,文X正找到本单位报账员凡××借口招待上级领导买了一些烟和酒,及添置了一些办公用品没有发票,要凡××想办法开7000多元发票报账给他。同年8月21日,凡××到冷水滩区河西家家福超市旁的“陈X华百货经营部”按4%的税率交了292元税款后,要经营部工作人员虚开了16张购置办公用品、总金额为7301元的购物发票,凡××在发票上签了经手人后,又假冒该院业务组长陈×涛的名义签了证明人,凡××报账后从中扣除税款292元,余款7009元交给了文X正,文X正据为己有并用于了打牌和日常开支。

(2)、2008年12月21日,文X正打牌输了钱后,借口元旦期间要到领导那里打点,要凡××再想办法开几千元假购物发票报账。后凡××来到与该院有业务往来的“永州市冷水滩区冀鹏医疗器械公司”按4%的税率交了172元税款后,要该公司虚开了一张金额为4300元的购置医疗器械的发票。凡××报账后从中扣除税款172元,余款4128元交给了文X正,文X正将钱据为己有并用于了打牌和日常开支。

(3)、2009年2月8日,文X正以过年要拜访领导为名,要凡××开几千元发票报账。凡××又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冀鹏医疗器械公司”按4%的税率交了179元税款后,要该公司虚开了1张金额为4480元的购置医疗器械的发票,凡××签了证明人,又假冒文建云的名义签了经手人。凡××报账后从中扣除税款179元,余款4301元交给了文X正,文X正用于了打牌和日常开支。

(4)、2009年7月中下旬,文X正打牌输了钱,又要凡××采取同样的方法于当月20日到“冷水滩区华美商行”以购办公用品、食物等名义按4%的税率交了135元税款后,虚开了7张总金额为3371元的购物发票。凡××报账后从中扣除税款135元,余款3236元凡××交给了文X正,文X正用于了打牌和日常开支。

3、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文X正在冷水滩区卫生局分管办公室和财务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张X南的授意下,安排凡××虚开购物发票报账,共同贪污公款x元,文X正从中分得6085元。

(1)、2008年10月初,张X南告诉文X正,除了正常的经费外,他还多拨了x元给岚角山卫生院,要文X正想办法把这笔钱报出来。文X正遂安排凡××具体落实。同年10月6日,凡××来到顾××在冷水滩区河西家家福超市旁开的“永州市冷水滩区综合经营部”,按4.5%的税率交了432元税款后,要顾××以购置食品、办公用品等名义虚开了18张总金额为9600元的发票,凡××在发票上签了经手人,并假冒他人签了证明人。凡××报账后从中扣除税款432元,余款9168元交给了文X正。后文X正到张X南办公室,请示怎么处置这笔钱,张X南要文X正给了其8000元,余款1168元文X正据为己有并用于了打牌和日常开支。

(2)、2009年初,张X南打电话告诉文X正,他又多拨了x元给岚角山卫生院,要文X正想办法把钱报出来给他。文X正再次安排凡××具体操作。同年元月14日,凡××到冷水滩区河西桥头市场旁的“建国综合贸易商行”按4%的税率交了400元税款后,要该商行以购置办公用品的名义虚开了3张总金额为x元的购物发票。凡××本人签名后又冒充他人签了经手人,尔后交文X正签字同意后到区卫生局报了帐,凡××从中扣除税款400元,余款9600元交给了文X正。文X正收到钱后打电话给张X南问怎么处理,张X南讲要8000元。后文X正到张X南办公室给了张8000元,余款1600元文X正据为己有并用于了打牌。

(3)、2009年10月的一天,文X正在张X南的办公室与张闲聊时,张X南告诉文X正他又多拨了x元给岚角山卫生院,要文想办法把钱报出来给他。文X正同样安排凡××想办法开假购物发票报账。同年11月4日,凡××再次来到“永州市冷水滩区冀鹏医疗器械公司”,要该公司工作人员陪同其到冷水滩区X街国税大厅一楼按4%的税率交了763元税款后,虚开了2张总金额为x元的购置医疗器械的发票。后凡××冒充他人签了经手人,文X正签字同意后,凡××到区卫生局将钱报了出来,凡××从中扣除税款763元,余款x元交给了文X正。文X正收到钱后打电话给张X南,张X南提出要x元。后文X正到张X南办公室将x元给了张,余款3317元文X正据为己有,用于了打牌和日常开支。

4、2008年5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文X正伙同凡××以学驾驶及买电脑配件为名,共同贪污公款8160元,其中文X正分得4300元。

(1)、2008年5、6月份,凡××在兴达驾校学驾驶,凡××找到文X正,要文X正给他报学费,并邀文X正一起学习,文X正表示同意。8月28日,凡××以购买防盗门、潜水泵的名义到雷××在冷水滩区河西家家福超市旁开的代开税票点,虚开了3张总金额为5080元的发票,尔后又冒充陈×涛签了证明人。同年9月12日,经文X正签字同意后,凡××将发票报了帐,凡××给了2500元给文X正,自己得2580元。

(2)、2008年7月的一天,文X正与凡××在冷水滩区河西银龙电脑城玩耍时看中了一款价值1200元的照相机,凡××提出用公款给两人各买一台,文X正表示同意。凡××便付了2400元购买了两台。过了大约一个月后的一天,文、凡二人又到银龙电脑城玩,凡××见文X正看中了一台电脑显示器,建议文X正用公款买一台,文X正同意后,两人于次日又来到银龙电脑城,文X正、凡××找到“永久电脑公司经营部”经销商周××,凡××用公款付了1000元替文X正购买了一台该款显示器。几天后,凡××到文X正家里将文的旧显示器拿到周××处以旧换新折抵了400元货款。同年8月16日,凡××到银龙电脑城“世嘉电脑有限公司”以购买电脑配件的名义虚开了3张总金额为3080元的发票,尔后冒充陈×涛签了证明人。2010年9月12日,经文X正签字同意后,凡××将发票报了帐,扣除以旧换新折抵的400元,文X正实际贪污公款1800元,凡××贪污公款1280元。

5、被告人文X正于2008年下半年以委托冷水滩区卫生局局长吕××到欧洲买手表为名,贪污公款x元。

2008年11月下旬,冷水滩区卫生局局长吕××准备到欧洲考察。文X正得悉后欲讨好吕,便要凡××取了x元公款给他,并要凡××借岚角山卫生院购买全数字B超机之际,想办法将账做平。凡××便找到“永州市冷水滩区冀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老板冯××,让其在销售发票上多开了x元,将x元购买的B超机虚改成x元。经该院业务组长陈×涛和B超室李艳云验货并分别签字后,同年11月12日,文X正签字同意报账。之后,凡××持发票到冷水滩区卫生局将款报了出来,在支付x元的购B超机款后,凡××将余款x元冲抵了挪用的x元公款。2009年11月24日,文X正除留下x元自用外,余款x元存入了其向冷水滩区卫生局副局长赵文羽所借的一张中国银行消费卡上。当天,文X正借口委托吕××为其到国外买手表为名,将卡送给了吕××。后吕××出国考察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一钟表店购物刷卡时,因其身份证与赵文羽的身份证不一致而不能刷卡消费,赵文羽回国后直接将卡退给了赵文羽,并告诉赵:卡在国外不能刷卡消费,东西没买成,卡里的钱没用,要赵文羽将卡给文X正,让文将钱取回去。同年12月17日,文X正将卡中的x元取了出来,用于了打牌和日常开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冯X松证实,用途为打击非典宣传广告,金额为300元的发票上的经手人是他签的名,但具体是否开了支他不清楚;2、证人陈某某证实,2008年11月8日,建都超市开出了4张金额共计1790元的连号发票;3、证人潘某某证实,2008年12月20日,文X正在世外山庄吃饭付款后,她给了文200元发票;4、证人胡×平证实,用途为购买办公用品、总金额为1360元的发票上的“凌锋”是他本人签的字,胡凌峰是他的曾用名。胡×平还证实,有人冒用他之名在发票上签字报账;5、证人屈XX、王XX、文XX的证词,证实了有人冒用他们之名在发票上签上经手人、证明人报账的事实;6、证人阳××、雷××、刘×艳、顾××、蒋××、夏××的证词,分别证实了岚角山卫生院相关人员在永州市世嘉电脑有限公司、陈某华的税务发票代开点、冷水滩区农工商税务发票代开点、永州市冷水滩区综合经营店、潇湘鱼具店、冷水滩区X街国税大厅虚开税务发票的事实;7、证人周××证实,2008年7、8月份的时候,凡××到他在银龙电脑城开的店子里购买了一台新的电脑显示器,大慨发了1000多元,他记得当时凡××用一台旧的电脑显示器抵了400元钱;8、证人韩××证实,2008年,冷水滩区岚角山卫生院购买了一台全数字B超机,凡××拿发票到冷水滩区卫生局报的帐,报了x元;9、证人冯××证实,2008年10月,岚角山卫生院买数字B超机那一次,他按他们的要求把发票金额开为x元,他们实际上给了他x元,他虚开了x元。2008年至2009年期间,凡××还在他那里虚开了三次发票;10、证人陈×X、李XX证实,2008年11月,岚角山卫生院买的新B超机交付使用时,卖机子给他们的冀鹏公司冯老板拿了一张x元的发票要他们签字,他们在发票上签了证明人;11、证人吕××证实,2008年他到欧洲考察之前,文X正借了一张赵X羽的中国银行的信用卡给他,说存了x元在卡里,要他帮忙买表。后他在欧洲刷卡购物时,因身份不符,刷卡未能成功,他回来后将卡退给了赵X羽;12、证人赵X羽证实,2008年10月底的一天,文X正向她借了一张中国银行卡,说他的一个老兄要出境,存点钱进去好在境外消费,后她猜到文X正借她的卡是给吕××局长用的。吕××从欧洲考察回来后,将卡给了她,并说卡上的钱未动,让她把卡给文X正要文把钱转出来。后她和文X正到中国银行,文X正将钱取了出去;13、发票,证实了被告人文X正等人多次虚开发票,贪污公款x元的事实;14、岚角山卫生院拨款情况,证实了了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局先后三次共多拨款x元给岚角山卫生院的事实;15、冷水滩区X镇卫生院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现金支票存根、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证实了岚角山卫生院购买全数字B超机后,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局报账x元的事实;16、永州市冷水滩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关于文X正同志任职的通知》,证实了被告人文X正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17、同案人凡××的供述,证实了其伙同被告人文X正先后两次贪污公款8160元以及受文X正的安排多次虚开发票报账、尔后将报账款交给文X正的事实;18、同案人张X南的供述,证实了其先后三次共多拨款x元给冷水滩区岚角山卫生院,每次拨款后叫文X正想办法将款报出来给他,文X正事后共给了他x元,余款他叫文X正自行处理的事实。张X南还证实,冷水滩区岚角山卫生院在2008年购买了一台全数字B超机,到卫生局报了x元账;19、被告人文X正亦有供述在卷。

二、受贿罪

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文X正经人介绍认识了“永州市冷水滩区冀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老板冯××,此后,冯××在冷水滩区卫生院向其购买心电仪监护仪、母婴监护仪、心电图机、全数字B超机、电子阴道激光治疗仪、不锈钢床和呼叫系统等医疗器械之际,先后七次共送给文X正贿赂款x元。2010年元旦后的一天,文X正退给冯××x元。详情如下:

1、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冯××为了感谢被告人文X正答应照顾他的生意,在冷水滩区X路口送给文4000元。

2、2006年2月,冷水滩区岚角山卫生院在冯××的公司购买了一台心电仪监护仪后,冯××到被告人文X正办公室送给文8000元。

3、2007年11月,冷水滩区岚角山卫生院在冯××的公司购买了一台心电图机后,冯××在冷水滩区X路口送给被告人文X正2000元。

4、2008年4月,冷水滩区岚角山卫生院在冯××的公司购买一台母婴监测仪后,冯××在冷水滩区X路口送给被告人文X正8000元。

5、2008年9月,冷水滩区岚角山卫生院在冯××的公司购买一台全数字B超机后,冯××在冷水滩区X路口送给被告人文X正x元。

6、2009年3月,冷水滩区岚角山卫生院在冯××的公司购买一台电子阴道镜激光治疗仪后,冯××在冷水滩区河西农工商杨家桥社区X路边送给被告人文X正2000元。

7、2009年10月至12月间,冷水滩区岚角山卫生院在冯××的公司购买不锈钢床、座椅和呼叫系统后,冯××在冷水滩区X路口送给被告人文X正6000元。

2010年元旦之后的一天,被告人文X正在冷水滩区X路口退给冯××x元。

案发后,被告人文X正退出赃款x元。

另查明,2004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文X正因涉嫌贪污被传唤至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后,主动招待了其收受冯××贿赂款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冯××的证词,证实了他先后七次共向被告人文X正行贿x元的事实。冯××还证实,2010年元旦之后,被告人文X正在觅湘路口退了x元给他;2、扣押款物清单,证实了文X正已退出赃款x元的事实;3、立案决定书、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文X正因涉嫌贪污罪被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被刑事拘留后主动招待了其收受冯××贿赂款的犯罪事实;4、被告人文X正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X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此外,被告人文X正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还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X正犯贪污罪、受贿罪罪名成立。本案部分贪污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文X正在与张X南的共同贪污犯罪中,受张X南的指使实施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且在事后得到了较小的赃款,起了从属、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对其该部分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文X正在与凡××的共同贪污犯罪中,参与协商并侵吞公款,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文X正在其罪行被发觉之前主动退还给冯××x元,对该笔款项应从其受贿总金额中扣除。被告人文X正因涉嫌贪污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招待了其收受冯××受贿款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受贿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文X正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所得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文X正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X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此)。

二、对被告人文X正贪污、受贿所得赃款x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青青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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