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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凤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阳市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凤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会计(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南阳市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凤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阳市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前支付给南阳市凤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南阳市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南阳市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付以后,有权从所欠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中抵销。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x元,由南阳市凤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经各方代理人签字时生效。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某敏

审判员郭林慧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陈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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