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邢某某(又名邢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巫某某。
邢某某、巫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马某某与上诉人邢某某、巫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马某某、邢某某、巫某某均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某亮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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