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滕某某与陈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退休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完义务,现因陈某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胡国文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峻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