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退休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完义务,现因陈某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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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胡国文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