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xx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地区。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普临,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市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xx(集团)有限公司、xx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xx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xx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朱俊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