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被告黄X。
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诉被告黄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装潢材料经营户。被告于2003年初至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料。2004年2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潢材料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当即出具欠条1份予以确认。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无果,故涉讼。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X于2010年7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陈X材料款人民币2,4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6月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