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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xx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上海xxxx(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地区。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普临,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x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邢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全佩,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琪,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北京xx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称,由刘亦菲、黄某明主演的电视连续剧《神雕侠侣》(以下简称涉案电视连续剧)系由原告与苏州xx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xxxx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合投资制作,三方联合出具版权声明书约定该剧的所有版权由原告所有,原告有权以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向不法侵害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发现被告上海xxxx(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上海xxxx”网站(//sh.x.cn)上通过其开设的“影视”频道中“xx影院”栏目向网络用户有偿提供涉案电视连续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而该栏目中的所有内容均由被告宁波xxxx通信有限公司提供。因此,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涉案电视连续剧,侵犯了原告对该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x通信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北京xx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45,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xx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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