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执行人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本院在执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0)沪铁民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7,496.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其银行存款、证券交易、购置本市商品房和机动车辆信息,其间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已得到欠款人民币1,000元,仍有人民币16,496.80元未能执行到位。目前被执行人柏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表示无法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执、证券查询回执、房产和车辆查询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0)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建华
审判员陈某民
代理审判员江涛
书记员寿峰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