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
被告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
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诉被告陈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徐X(男)于2006年7月13日死亡,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徐X(男)与被告陈XX婚后共生育两个女儿,即徐Y和徐X。徐X(男)的父亲徐XX、母亲李XX均先于徐安死亡。登记在徐X(男)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x房屋(建筑面积66.23平方米)系徐X(男)和被告陈XX的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属徐X(男)的遗产范围。继承人徐Y已通过公证声明放弃对徐X(男)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徐X(男)的遗产。审理中,被告陈XX自愿放弃继承权利,同意由原告徐X一人继承徐X(男)的遗产份额。
本案经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县x房屋由原、被告各得二分之一份额;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1月2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王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