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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某某、史某某与原审被告洛阳天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满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作海,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洛阳天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负责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姜某某、上诉人史某某不服洛阳市涧西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史某某一次性支付给姜某某各项费用x元(叁万柒仟元整)。

二、双方对本案互不追究。

二审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史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吴爱国

审判员孙富申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亚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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