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满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作海,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洛阳天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负责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姜某某、上诉人史某某不服洛阳市涧西人民法院(2008)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史某某一次性支付给姜某某各项费用x元(叁万柒仟元整)。
二、双方对本案互不追究。
二审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史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吴爱国
审判员孙富申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亚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