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0年6月29日对原告徐某与被告董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0)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应更正为“排除妨害纠纷”,在判决主文中“原告徐萍”应更正为“原告徐某”及“被告董风英”应更正为“被告董某”。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高国萍
代理审判员姚鸿康
书记员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