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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甲与被上诉人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孔祥伟,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郭某甲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郭某甲于2OO9年9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郭某乙各项损失等共计2300元;

二、如郭某甲不能按期支付,将按原审判决执行;

三、一审诉讼费500元,由郭某乙负担。二审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郭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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