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孔祥伟,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郭某甲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郭某甲于2OO9年9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郭某乙各项损失等共计2300元;
二、如郭某甲不能按期支付,将按原审判决执行;
三、一审诉讼费500元,由郭某乙负担。二审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郭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