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郭某某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杜某某于2OO9年9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郭某某由此纠纷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1800元;
二、其它双方互相不再予以追究;
三、一审诉讼费500元,二审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均由郭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