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某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原告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科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原告山东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移,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楠,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所(略)。
被告葛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所(略)。
被告山东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开发区)峨眉路。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某某、葛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山东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汤丽莉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