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学。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某论。
周某某与王某某、周某学、周某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作出(2005)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某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0)豫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5)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袁春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哲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某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