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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长沙市商业银行芙蓉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1021号

上诉人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商业银行芙蓉支行,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行长。

本院在审理涂某某与长沙市商业银行芙蓉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涂某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涂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代理审判员易颖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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