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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谭某某、王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执字第9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省××市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省××市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省××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2009)株中法执字X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谭某某、王某乙与被执行人王某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共执行到位4万元,尚有x.2元未予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丙现关押在监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X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立雄

审判员陈明祥

审判员刘蕾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肖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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