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又名孙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陕西省靖边县人,现住(略),系(略)会计。2009年6月1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9年6月23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苗、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自2005年11月以来担任(略)会计,在其任会计期间一直没有在会计核算中心报过账。2006年底,孙某某处结余现金x元,2007年至2009年1月,孙某某从会计核算中心借入工资x元,上述两项共计x元。该款项用于各项业务经费支出x元,实际发放工资共x元,剩余x元归孙某某长期使用。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文管办帐页、会计核算中心的借款条据、工资支出单据花名表、经费支出汇总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招工文件、证明、收据、人口信息表等证据。据此,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x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自2005年11月以来担任(略)会计,在其任会计期间一直没有在会计核算中心报过账。2006年底,孙某某处结余现金x元,2007年至2009年1月,孙某某从会计核算中心借入工资x元,上述两项共计x元。该款项用于各项业务经费支出x元,实际发放工资共x元,剩余x元归孙某某长期使用。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他是2005年底任靖边县文物办会计至今,2007年至2008年,他从靖边县会计局将职工的工资和生活津贴取回后,把大部分的职工工资和津贴发放了,但把单位职工王某乙2007年的工资x多元、钟某某2007年至2008年的工资x多元扣下未发归他自己使用。把王某甲2008年1-6月的生活津贴6000元扣下未发归他使用,把王某甲2008年7至12月的生活津贴7200元、补发工资2400元、取暖费820元、事业地补1140元、加发月奖771元由他在花名表X王某甲的名字领出来归他使用。签字是在反贪部门查账期间,怕查账的发现钱他用了才签上的。上面所述的款项,2008年9月份他和朋友齐某某、刘某某去西安旅游约8000元左右。2008年10月初与他老婆孩子去西安花费5000元左右。2008年还账还了x元左右(其中给齐某某的2000元、张某某3000元、刘某某的3000元、常某某的3000元杨某某2000元、高伟的2000元),2008年中期至2009年初去榆林考试花费了约5000元左右,剩余的x元钱被他吃饭喝酒花费了。齐某某、刘某某去西安旅游约8000元左右。2008年10月初与他老婆孩子去西安花费5000元左右。2008年还账还了x元左右,2008年中期至2009年初去榆林考试花费了约5000元左右,剩余的钱被他吃饭喝酒花费了。王某乙、钟某某、王某甲曾跟他追的要过工资和津贴,他说会计局没有拨下来。钟某某和王某乙的工资和津贴在工资花名表X体现着。总之,他从2006年底结余的经费和会计局领回的款,除去单位各项开支和发放职工工资、津贴等费,因他个人花费了x元圆不上账,故就把王某乙、钟某某、王某甲工资和津贴扣下未发放。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是2007年9月份分配到(略)工作的,她的工资在单位会计处领取,从上班到现在她在单位上一共领过一次工资及津贴,是在会计孙某某处领取的9986元。她知道单位上还欠她的工资和津贴,孙某某也给她说过单位还欠她的工资及地补大致x元左右。所出示的2008年7-9月份生活津贴花名表X2008年10-12月生活津贴、补发工资、取暖费、事业地补、加发月奖的花名表X款人栏目签的“王某甲”三个字不是她签的字,她也没有领取过这些钱。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2005年12月分配到(略)工作的,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份她的工资在县文化局领取,2007年开始在文管办领取,现在单位还欠她的2007年的工资及津贴未发,大约有x多元。
4、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07年3月份调到文管办工作的,但自从调到文管办至今他共在文管办领过一次工资,金额为x元,扣过实业保险,实领x元。现在单位还欠他2007年3月至12月份的工资(生活津贴已在教育局系统领取)和2008年一整年的工资及生活津贴,扣除已领的x元,应为x元左右,但孙某某告诉过他文管办还欠他的x元左右的工资和津贴,并说这钱还没有拨下来。
5、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她是孙某某的妻子,他们夫妻两带着孩子在2008年10月国庆节期间去过西安,大约住了四、五天,花费了一千多元。2008年10月份之前,孙某某曾和他的朋友一块去过西安,转了三、四天,买回来一部相机,说出了一千多元。
6、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孙某某是朋友关系,2006年孙某某结婚时借过他的两、三千元钱,2008年9月份左右给他还清了。2008年9月份左右,他和孙某某、刘某某去了一趟西安,呆了三、四天,三个人每人花费了八、九千元钱。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孙某某是朋友关系,2006年孙某某结婚时借过他的三千元钱,2008年2-3月给他还清了。
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他和孙某某是同学,2006年孙某某结婚时借过他的三千元钱,2008年给他还的。
9、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孙某某结婚时借过他的三千元钱,2008年给他还的。
1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孙某某结婚时借过他的二千元钱,2007-2008年分两次给他还的。
11、盘点文管办报账员孙某某处现金记录:一、收入1、2006年底结余经费现金x元;2、2007年至2009年1月借入工资x元。共计x元。二、支出1、各项业务经费支出(汇总单一支)x元;2、2007-2009年1月发工资x元。共计x元。三、应结余现金x元。四、实有现金:0。五、短款:x元。
12、文管办帐页证实:文管办报账员与会计核算中心的账务往来。
13、文管办在会计核算中心的借款条据:共8支,均有文管办领导签字。
14、工资支出单据花名表:单位职工领取工资及生活津贴花名表,证实孙某某在工资表代王某甲签字。
15、经费支出汇总单:文管办业务经费支出情况。
1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略)法定代表人李文海。
17、人劳局招工文件:孙某某于2000年1月25日被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分配到(略)工作。
18、证明:文管办证明,2005年11月经单位研究决定,由本单位职工孙某某担任报账员工作。(2009、6、29证明)
19、收款收据: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向靖边县检察院交款x元。
20、人口信息:孙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家住靖边县X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x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又能积极退还挪用的公款,有悔罪表现。对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3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金成
审判员吴学斌
审判员曹珊霆
二O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