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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零民一初字第300号

原告罗某某,男,32岁。

被告李某某,女,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协商和好,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谭斌

二O0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吕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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