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32岁。
被告李某某,女,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协商和好,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谭斌
二O0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吕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