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某某,男,28岁。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某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书华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