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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范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女,70岁。

委托代理人:郭绍辉,河南帝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范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范某某于2008年10月27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诉争15棵杨树归其所有,保护其宅基地使用权。原审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潘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漯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1363-X号民事判决。潘某某仍然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绍辉,被上诉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1363-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一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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