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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意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孟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9月5日先后分三次在孟州市河阳办事处函丈村、孟州市X镇X村、东后津村、武某村、子昌村、孟州市X村盗窃水井上的电缆,被盗物品总价值1736元,盗窃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供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证人倪××、王××、张××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武某、冯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孙某某的供述;鉴定结论及视听资料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6日起至2010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志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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