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于2010年7月至8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孟州市X乡X村南的425株杨树采伐,折合立木蓄积29.0298立方米。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交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孟州市林业局证明;证人汤××、张××、仲××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鉴定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孟州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5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5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志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