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被执行人易某某,男,1973年12月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熊某某,女,1974年2月生,汉族,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安计生征决第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通知书,于2010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易某某、熊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某某、熊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易某某、熊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熊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严田支行的存款x元至安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文昌支行,帐号: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杰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