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a,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蓓蓓,被告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a以将自己承接的拆除本市闵行区x路x号西首三幢厂房及钢棚,拆房面积为6,400平方米的工程转包为由,与沈a签订《房屋拆除工程协议》后,骗得工地进场费人民币60,000元后逃逸。
2007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a被抓获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赃款人民币6,500元及戒指1枚、手链1根、诺基亚牌手机1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a的陈述,证人孙a、翁a、王a的证言,《房屋拆除协议》及收条,上海市闵行区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海吴泾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沈a人民币6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a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a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3日起至2010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张a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韩伟清
审判员费芸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