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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资执字第211-1号谢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资执字第211-1号

申请人谢某某,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又名李某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谢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04)资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0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袁懿

执行员曹庚雄

执行员胡光生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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