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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明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明智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下称财产保险武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2006年8月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秦某甲,女,1982年8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乙,男,1980年11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商顺立,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明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司法局北邻。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伟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武陟县X路X号。

负责人田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延双,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明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明智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下称财产保险武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某乙、商顺立,被上诉人明智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伟国,被上诉人财产保险武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延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董亚峰

审判员雷前华

审判员高阳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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